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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书院 > 清太宗全传 > 第49章完结

第49章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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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治国新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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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订和颁布《离主条例》,从法律上给予奴隶、家仆以人身保障,还给他们摆脱奴隶身份提供了机会。_x¢i\a·o_s/h_u/o?g*u.a′i`.!n~e`t\所谓“离主”,就是奴隶或奴仆对他的主人有权进行控告,经审讯,情况属实,主人按律治罪,告发者奴隶或奴仆准许离开,得到自由身份,可以自谋生路。天聪五年重新议定的《离主条例》共六款,包括不准满族贵族、各级官员擅自杀害自己的奴隶、家仆,不准奸淫属下的妇女等。这些规定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使奴隶、家仆的生命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放宽“逃人法”。由于不堪忍受民族歧视和奴役,很多被掠来的,或归降的汉民、汉官不断逃亡。原来就在当地生活的,也想尽办法逃离辽东。这不仅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而且已成为社会骚动不安的因素。努尔哈赤为防止汉人逃亡,制定严厉的“逃人法”,凡逃跑的,一经逮住,统统处死。-餿`艘`晓·税?蛧, ¢蕞¨薪.璋′节¨埂¨芯+筷\法律严苛,却没有收到实际效果,反增加了人们的恐惧心理。太宗改变这种做法,把政策一再放宽,宣布从前有私逃的,或与明朝暗中往来的,事属已往,虽被检举,一概不予追究,今后只对在逃而被辅获的处死。虽想逃,但未付诸行动的,即使有人揭发,也不论罪。“由是汉官汉民皆大悦,逃者皆止,奸细绝迹。”《清太宗实录》,卷1,9页。后来,太宗进一步放宽“逃人法”,允许逃走,不治罪,但不许返回。这等于授权给广大汉民、汉官自己选择居住地。如果不愿在辽东居住,可以投向明朝统治下。但不许再从明朝统治下返回辽东。

“安民”重在“养民”,这是太宗所懂得的为君之道。努尔哈赤在世时,也曾强调对汉民、对新归降的人要加以“恩养”,但那时的形势和他所推行的政策,不仅养不住人,而且使境内的人成批的逃亡了。太宗即位后,形势有好转,主要是他实行的“养民”政策有新的精神。!零·点?墈¨书` -吾¢错+内¢容`他对归降的汉人(也包括其他民族)不杀、不辱,一律给予妥善安置,包括分配给土地、房屋、配以妻室。把降人编为民户即个体的自由民,不再降为奴隶。太宗说:“归降之地土,即我地土;归降之民,即我民人”,“皆吾赤子,来归之后,自当加以恩养”《清太宗实录》,卷5,30页。。他不厌其烦地向诸贝勒大臣说明“养民”的重要性,他说:“打个比方,养民好比砍树需用斧头,宰割则需用刀刃,虽起作用于一时,必须在平日加以恩养。岂有养人而得不到益处呢?我专意关心爱养他们这些新旧来归的人,每每加以赏赐,目的是招徕更多的人投向我国。今后如果你们不爱养人民,那么我也不必做什么事,只好闭门独处罢了。”《清太宗实录》,卷23,36~37页。

努尔哈赤实行“抗拒者被戮,俘取者为奴”的政策。太宗改为只对拒战者不得不杀,被俘者安置为民。在后金同明交战中,经常俘获大量的汉族百姓,太宗都把他们安置到各屯堡为民,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在战争中俘虏的明兵,除少量赏赐各旗有功将官,大部分是由官方统一分到各级将吏那里抚养,有的配以妻室,使之有家可归。太宗为使这一政策得以彻底实行,特定出法律,惩办伤害归降的汉人的各种犯罪行为:“凡贝勒大臣有掠归降地方财物者,杀无赦;擅杀降民者抵罪,强取民物者,计所取之数,倍偿其主。”《清太宗实录》,卷5,33页。有的贝勒大臣不遵法令,他厉声警告:朕正在招徕人民,而你们竟敢横行,扰害民人,形同鬼蜮。这种人不诛杀,还能用什么办法惩办?他进一步重申:我国将士向来骚扰辽东民人,因此至今诉苦不息。如今新附人民一切勿得侵扰。若仍像以前那样肆意骚扰,实为作乱的罪魁祸首,连同其妻一律处死,决不姑息《东华录》,天聪七年六月。!

清太宗实行对满、蒙、汉一视同仁的政策,新、旧降人一视同仁的政策,反映出他勇敢,有气魄,这在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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