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太宗不断从思想上训诫,在政策上严格贯彻有关规定,权贵们不得不有所收敛,因而上述现象逐年减少,这就保证了内部的上下一致,树立为国效力的风气。·5′2\0?k_s-w?._c!o.m^
二、秉公执法立权威
清太宗即位之初,地位并不那么稳固,国家权力尚未达到高度集中,而是分散在宗室贵族手中。他们或玩忽职守,或随意违法妄为,有的甚至敢于向君主挑战。太宗清楚地看到,如果不打击这股轻视甚至目无君主的分散势力,他就坐不住金銮殿。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他的权威才得以牢固地树立起来。他的制胜法宝就是制定法令,秉公执法,不分上下贵贱、内亲外戚,一切依法行事。
清太宗即位后的头几年,主要精力用在征朝鲜、伐明朝,没来得及完善法律。到天聪五年(1631年),太宗阐述了他的法制思想,同时公布了一些法律规定。他说:“国家立法,不遗贵戚,斟酌罚锾以示惩儆。凡诸贝勒审理、枉断人死罪者,罚银六百两;枉断人杖罪、赎罪及不奉谕旨私遣人与外国交易,或怠忽职守,或擅取民间财物马匹、或将本旗女子不行报部短价收纳在家者,均罚银二百两。”《东华录》,天聪五年七月。以上规定,既包括诸王贝勒审断案件出现的差错,也包括他们自身违法都受惩处两个方面。\s\h~e′n*n\v~f\u+.\c.o?m+清太宗经常惩治的是临阵败走、酗酒妄为、行猎不能约束整齐三件过错,有违犯其中一条的,都判以重刑,其余诸事都可从宽处理。崇德年间,他强调惩治触犯这三条的人,是针对诸王贝勒而发的,不能不说这是压抑王权,提高皇权的措施《清太宗实录》,卷46,25页。。他还提出了执法的指导原则和审案的具体方法。这就是“听讼务持其平,谳狱务得其实。尔诸臣审理讼狱,于两造所陈,当速集见证鞫问,庶有实据。若迟缓取供听彼潜相属托,支饰避罪则审判安得公平?自今以后,不先取见证口供,致事有冤抑者,既按事之大小坐罪审事官。”《清太宗实录》,卷9,14页。执法必须公平,不得偏私,审案判罪,贵在有真凭实据。审讯时要对犯罪者与告发者的口供迅速取证,如果迟迟不取,只听掩饰避罪的口供,或只听信犯罪者暗地托人说情,审判就不会公平。此后,如不先取证只听信口供,致使有遭冤枉的,按其情节轻重,处罚审判官。
清太宗亲自制定法令,自然地他就成为法制意志的最高体现者。有了法律这个准绳,他就可以监督诸王贝勒及群臣的言行,使他们都处于皇权的控制之下。?优+品/小^说-王¢ ·最¢鑫-璋~踕·哽?鑫.快¢虽然太宗明确立法,但过惯了部落生活,又掌握了很大权力的诸王贝勒并不完全把这些法令放在心上,每每藐视法制,任意妄为。太祖去世前曾立下遗言,其中谈到法制,说:“国家当以赏示信,以罚示威……尔八固山(八旗旗主)继我之后,亦如是,严法度,以效信赏必罚。”他规定一条原则:“赏不计雠(仇),罚不避亲,如是,明功赏,严法令,推己爱人,锄强扶弱。”《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4,10~12页。太宗遵循父亲的遗训,对违犯法令的人特别是诸王贝勒,从不放过,一律按法令处置。崇德二年(1637年)六月,太宗总结征朝鲜及皮岛之役,“王以下,诸将以上,多违法妄行,命法司分别议罪。”《清太宗实录》,卷36,20页。经刑部审议,认定自礼亲王代善以下共计六十四人犯有各种程度不同的过失。这些过失概括起来,有私携无甲之人冒名顶替从军、纵士兵抢掠、私娶降民妇女、不听从军令擅自行动、私匿缴获的战利品、战斗中畏缩不前致使兵士损伤,等等。根据过失轻重,分别判处死刑者二十四人,撤职十三人,鞭刑五人,罚银者二十二人(有的既受鞭刑又罚银,还有的既革职又罚银)。这些受处罚的人当中,有太宗的儿子、哥哥、弟弟、侄儿、额驸(即驸马)等,皇亲国戚约占四分之一,将官一级的约占三分之一。因为代善的爵位最高,他被列为犯法者第一人,刑部给予革去亲王爵位、罚银一千两的严厉处分。其他如多罗武英郡王阿济格、多罗贝勒豪格、固山贝子篇古、和托等一班宗室勋戚,也分别处以革除爵位、罚银。以下固山额真、梅勒章京、兵部承政等高级将领同样依法处分。皇太极从争取人心,为他继续使用这些人考虑,大多给以从轻处理。原判死刑的二十四人赦免十九人,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