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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书院 > 希伯来民族简史 > 第36章完结

第36章完结

第二节 希伯来宗教在流散时期中的发展

一、拉比的犹太教与《塔木德经》的形成

犹太教的中心耶路撒冷圣殿在公元70年被罗马兵夷为平地。,二!八!墈-书/旺~ .勉-废*悦+渎~犹太祭司、撒都该派和奋锐党人遭受沉重的打击,只有坚持信仰又不积极参与斗争的法利赛党从耶路撒冷转移到外地,建立研习律法,维持宗教生活的中心。主要的两个中心在西部沿海平原的雅麦尼亚与加利利的提庇哩亚,这是公元一世纪时犹太教的主要中心。公元二至五世纪,犹太法利赛的拉比文化继续向巴勒斯坦以外的地区发展。到公元五世纪,在巴比伦又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犹太拉比文化中心,这个中心研习发展律法的水平甚至超过了巴勒斯坦的犹太中心。

公元70年圣殿被罗马人摧毁,标志了犹太教所罗巴伯第二圣殿时期的结束。犹太教中心转移出巴勒斯坦,而精通熟习摩西律法的法利赛派律法师,在犹太社会里取得了领导的地位,被犹太群众尊称为“拉比”。拉比希伯来文读作rabbi,意为师傅或教师,在社会上是受尊敬的宗教知识分子。·小′税?C^M.S! -更^辛^嶵!全.他们教导犹太人学习律法、遵行律法外,还对律法进行诠释、评注。这一时期的犹太教被称为拉比犹太教。犹太教公会在这一时期内属于罗马政权辖管下的犹太人最高的立法与司法机关。公会的首领由罗马授权的有名望的拉比担任。

从公元70年到公元七世纪这长达六百余年的拉比犹太教时期,犹太教最重要的发展是《塔木德经》(Talmud)的形成。《塔木德经》是犹太人的口传律法总集,是仅次于希伯来圣经(即旧约)的第二经典。

《塔木德经》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公元171~217年间,犹大亲王犹大拉比(Rabbi Judah)是乌沙犹大教公会的首领。其时。犹太教除希伯来经典的成文律法外,数世纪犹太拉比诠释律法的成果,汇总成为大量的“口传法规”,这些法规是根据成文律法条文在实际生活案例上的具体应用。这些口传的律法教导犹太人“可行什么”和“不可行什么”,才是符合摩西的律法精神的。\6¢妖.墈,书,罔\ ,更,新?醉,全.在犹大亲王的主持下,集中犹太拉比的社团,将历来有一百多位卓越有名的拉比的十三部法规文集的成果,加以分类、整理与补充。经过二十多年集体的辛勤工作,编辑成功一部以希伯来文写成的空前巨著,取名为《密西拿(Mishna)。这部《密西拿》是公元三世纪初年(公元200~210年间)出现的犹太教口传律法总集。这部律法总集共包括六大卷六十三篇。其分类名称如下:

(1)“种子”(共11篇),记载与农事有关的条例;

(2)“节期”(共12篇),记述宗教节期与奉献的有关规定;

(3)“妇女”(共7篇),记载关于订婚、结婚、离婚、誓约等;

(4)“损害”(共10篇),记载借贷、借约、刑事等事项处理;

(5)“圣物”(共11篇),记关于献祭与捐赠条例;

(6)“洁净”(共12篇),阐述洁与不洁的礼仪规定。

公元三世纪后,《密西拿》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逐渐发生一些问题或漏洞,并不能适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于是促使其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发展。特别是巴比伦犹太中心的高级拉比,他们认为这部《密西拿》有其很大的局限性,它的许多解释只属于巴勒斯坦的传统,没有结合巴比伦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完全包括已有的律法材料和补充的口传法规。于是他们又整理这些补充材料并加以诠释评注,编成了另外一部律法的释义汇编,称之为《革马拉》(Germara)。“革马拉”的含义是“补全”,表明它补全《密西拿》的遗漏部份。所以《革马拉》实际是《密西拿》的释义和补编,但它是用阿拉米文写成的,两部份在书页上左右并列。《密西拿》与《革马拉》合在一起,成为一部更大的巨著,称为《塔木德经》(Talmud),在汉文译名亦作《塔尔木经》或《他尔目经》。

公元四世纪中叶完成的《塔木德经》亦称《巴勒斯坦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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