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法的法典。“必里克”和“札撒”二者都不是短时期内所编纂成功的,它是逐渐地累积起来的, 是成吉思汗的终身事业。他认为“札撒”的纂修尤其特别重要。他说:“后世的君主,并围绕在他们左右的‘王公’,‘把阿秃儿’( 勇士) 和‘那颜’( 领主、长官) 们, 假使对于各种事情都没有遵守‘札撒’,那末他们在政治工作上必将陷入困难的境地里, 甚至莅于颓废腐败的状态里。到那时候他们虽然再有找寻第二个成吉思汗的意向, 可是他们必将感觉绝望了。”30 又说:“生在五百年、一千年、一万年后, 继承了我大位子的子孙们, 假使能够保全法令,并且不去改变成吉思汗的‘札撒’, 那末‘上天’便将赐给他们一种极大的兴隆。”31 于是“大札撒”便成为帝国的君主包括合罕自身在内去对付亿兆人民的束缚工具了。成吉思汗的意思, 以为他所公布的那种万世不易的法令, 不只当时的人, 就是他的后世子孙们也应当好好儿去遵守它的。他起草这种固定不变的法令, 既不是由他和最文明国家里的律令制度相接触而来( 而且他也决不厌倦于这些文明国的完全评价), 也不是受着“至上神”的启示( 虽然这点也是他自己所承认的), 却是从他的氏族和他的民族那里的“古代传统”、习惯和思想里而来的。他对于这些习惯, 就是说这种“习惯法”, 承认为“公共法”( 这就是叫“成文法”) 的权威,他便设立着永久的规范, 使它能够有利于万世。他并没有想像到蒙古民族能够发展到他们所固有的, 和他们自身并加上“长生天”的意志所许可以外的律令组织。但是一切事情都在变化的, 一切事情都在消长的。“大律令”( 兀鲁黑· 牙撒) 32 已丧失了它在法律上的机能, 而且现在的蒙古人也把它从记忆力上完全失去了。甚至它的原典也没有被他们保存下来。现在只不过剩留着少许的断片残简而已。况且在这些断片残简里面,我们很难把它的全文恢复过来。纵然如此,“大律令”在成吉思汗创建大帝国的过程中, 它曾经扮演过一种重要的角色, 并且对于蒙古民族和被征服民族的各方面生活上,都受到了它的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