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来享有大夫爵位的复员官兵,一律在原来爵位的基础上再增赐爵位一级。这显然是在凡复员官兵一律赐予大夫爵位法令基础上,追加的一条相应法令,使原享有大夫爵位以上的复员官兵,与原大夫爵位以下者一同享受恩赐。
六、凡具有七大夫爵位(第七等爵位)以上的复员官兵,皆可享受食邑。而秦制只有列侯(二十等爵位中最高的等级即第二十级)才可享有食邑。
七、凡享有七大夫以下爵位的复员官兵,免除其个人及全家所应服的徭役。
八、以七大夫(第七等爵位)、公乘(第八等爵位)为高爵,地方政府立即优先满足他们对田宅的要求,不得拖延不办。诏书中的“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表明,跟随刘邦转战南北的复员官兵,大多获得了高爵。
九、申“有功劳行田宅”的按军功授爵并赋予相应特权的法令,对地方上的郡守、郡尉、县令、县尉以往未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法令提出训斥,指出未从军的小吏都按爵位获得了如数的田宅,而有军功者尚未得以落实田宅,这是“背公立私”,责任在于“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同时还敦促地方官员,今后要“善遇高爵,称吾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