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的疆域中通行无阻。
元代的驿站是由站户来负担的,他们的户籍是世代相承的,负责提供驿站的马匹、车辆,还负责供给使臣饮食住宿。对于站户来讲,尽管享有免除赋税差役的特权,但维持驿站还是一份很沉重的负担。
元代中央设有总领全国驿站的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是独立的,称“通政院”。具体到地方上,大的驿站设有驿令,小的则有提领,沿途则有脱脱禾孙,随时盘问检查。以上这些职位都由政府委派,形成了一种对驿站和驿道的严格管理和严密控制。
元朝的司法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司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始终没有颁行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形式完备的法典,在整个元朝时代,它的司法断案基本上是以从前的旧例为准的,遇有新的问题,也只是针对个别事进行具体的解决。但是,元代的统治者一直在努力制定、颁行一部完备的法典,元朝几代皇帝颁行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