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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书院 > 大元王朝 > 第293章完结

第293章完结

由于统治者的保护和利用,宗教在元代的势力很盛,寺院和从事宗教活动人员的数量十分庞大,为了维持人员的生活和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各种宗教组织都得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收入,因此,元代的各种宗教组织都占有或多或少的资产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这其中,以佛教的寺院经济最具代表性。·艘¢嗖.暁!税_旺+ /嶵/鑫¨章`結\庚+辛\快,

佛教最受元代统治者的推崇,因而寺院和僧侣的数量也最大,其从事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从种类上还是从数量上来说都是各种宗教中规模最大的。

寺院占有许多土地,因而主要从事农业经营活动。很多寺院占有大片的田地,雇用佃户劳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个的地主庄园。如大都城西玉泉山下的大承天护圣寺在山东拥有土地十六万二千余顷。这些土地都采取租佃制进行生产,派庄主监管和收取田租。

许多寺院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它们占有银、铁、铜等矿,占有酒店、浴堂等产业,有的寺院还放高利贷,有的则从事海外贸易。

元代高层的僧侣其生活就像世俗的地主一样,他们经营产业,蓄积财物,甚至建造外宅,娶妻纳妾。~咸·鱼^墈*书?蛧~ ·嶵_欣^漳^踕,埂`新?快,

元代统治者对寺院经济是积极保护的,他们不但直接赐予一些大寺院大量的土地财物,还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夺寺院的财产。对于寺院的经营活动,元代统治者也基本上是鼓励的,只征收很少的一些赋税。

总的来说,统治者的大力支持是元代寺院经济比较发达的根本原因。

第四十一章

元代的婚姻状态有什么特点?

元代的婚姻状态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因为元朝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蒙古族)统治汉族及其他众多的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婚姻风俗,蒙古统治者既要坚持本民族的婚俗,又要兼顾其他民族的婚俗。同时,在民间,由于长期的杂居,各民族之间的婚俗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的情况。

至元八年(1271)元廷颁布了一条关于婚姻的法律:“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同一民族的人相互结婚,应遵从本民族的婚俗;不同民族的人相互结婚,所从婚俗以男方为主;蒙古人不受上一条的限制。~比?奇,中\雯?王. ′首?发.也就是说,如果蒙古女子与别族男子结婚,则婚俗不必以男方为主。

这条法律体现了元代婚姻的基本准则:以蒙古族为主,兼顾其他各民族。

蒙古族有两个很有特色的婚俗:一个是一夫多妻,《黑鞑事略》中说:“成吉思汗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繁衍,不许有妒忌者。”出于迅速增加人口的愿望,再加上长年征战导致的青壮年男子缺少,一夫多妻便成了自然而然的一种结果。当然,一个男子妻子的多少还取决于他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一般来说,地位越高、越富有的男子,他的妻妾就越多。比如,文宗时期的权臣燕铁木儿,他的妻妾竟多达五百多位。另一个是收继婚,即父亲死后,可以娶从母;兄弟死后,可以收其妻。成吉思汗死后,其三子窝阔台就娶走了他的宠妃木哥哈敦。这种婚俗在许多北方民族中都曾流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阔的文化背景的。

由于各民族的广泛杂居,其婚俗也在相互影响中有了一些改变。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其夫死后,前妻所生的二子都想娶她,她誓死不从,二子也只好作罢。这是一个典型的蒙古族婚俗受到汉族婚俗影响的例子。

总之,元代的婚姻状态就在这种多民族杂居的状况下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局面,但由于存在着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婚俗的主导性也是相当清晰的。

元朝与高丽的关系如何?

中国和高丽(今朝鲜)的关系一直是比较友好的,经济、文化上的联系很紧密,但是这种关系在蒙古族入侵高丽时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起初,蒙古军以追击契丹军为名,进兵高丽,高丽王也想与蒙古保持友好关系,但蒙古统治者表面上说得好,实际上却只把高丽当做索取财富、任意榨取的附庸、奴仆一样看待。因此,激起了高丽人民的坚决反对与抵抗。蒙古经常入侵高丽,高丽也屡屡顽强抵抗。特别是在1247至1259年间,蒙古四次入侵高丽。最残酷的一次是在1254年,蒙古军掳俘高丽男女几十万人,杀戮者不可胜数,蒙古大军所过,烧杀掠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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