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专军,军不私将”,彼此相互掣肘,一切兵权均总揽于皇帝。在地方行政方面,废除了元代的行中书省,在全国设立十三布政使司(俗称省)。分权于布、都、按“三司”,即以布政使掌民政、钱谷;都指挥使掌军事;按察使掌刑法,从而改变了元代行省丞相独掌地方大权的局面。此后,行中书省的权力被一分为三,三司彼此互不统辖,相互牵制,直接听命于朝廷。地方事权受到削弱,而中央集权则得以空前强化。
明初刑律,包括律、令、诰和榜文四个方面。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任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制律,次年二月修成,此后又不断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行。此外,朱元璋还法外用刑,将旨意凌驾于《大明律》之上,编成《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详尽地记载了有关惩治贪污、打击豪强以及防止百姓流亡的事例和律令。其中,列有不少酷刑,如凌迟、剥皮、枭首、抽肠、阉割、挑膝盖和族诛等,充分反映了朱元璋皇权专制的残酷和野蛮。当时,法外刑讯的机构是臭名昭著的锦衣卫。这一皇家的特务机关避开三法司,直接对皇帝负责。它可以任意捕人,加以拷讯、杀害。其所设置的监狱和刑具,用刑极为惨毒。而与之关系密切的一种刑法——廷杖,可以在殿廷上公开杖责因进谏而触怒皇帝或有过失的大臣,从而大大提高了皇帝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