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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书院 > 道光十九年:从禁烟到战争 > 第23章完结

第23章完结

贸物资出口品种,实行限制的有粮食(米、谷、麦、豆、杂粮),五金及其制品(金、银、铜、铁、铅),军火(硝、磺)等;对出口物资的数量和途径,实行限制的有丝、茶、大黄等。此外,史书、舆地书籍等也严禁出口。

必须指出,上述物资的出口限制,并不都是在闭关之后实行的,其中大部分是在闭关以前早已加以限制了。如米,在康熙七年已禁止出口,豆类在雍正十三年(1735)已禁止出口,五金中如铁及铁器制品在雍正九、十年都明文禁止;军火在开关贸易时已下禁令。只有对丝、茶出口的数量限制是在闭关期间采取的。丝及丝绸制品的数量限制,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实行,茶直到嘉庆二十二年(1781)才下令限制。正因为如此,所以有些学者并不同意将限制出口货物作为清代闭关政策的一个组分。

还要指出的是,上述货物的限制出口,并不完全都是出于同一性质。有的限制货物出口是正当和必要的。如粮食中的米、麦、杂粮等,这些都是民食的重要内容,限制出口,对稳定粮食价格,满足人民需要有好处,况且清政府每年还要从国外购买大米。再如对金、银出口的限制,对于稳定国内银钱比价,稳定货币信用都有益处。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不同意将限制出口货物作为闭关政策一部分的学者,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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