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不继续上报,就发回重审。
李奕畴没有把案子发回颍州府重审,而是派凤阳府通判高廷瑶,会同霍邱知县王知县一起,重审此案。清朝的司法规定,对于一些疑难杂案,上级官员可以撇开正常的司法流程,指派其他官员重审。这有些类似于后来的“异地审判”,是为了尽可能公平公正地依法办案。
异地审判的主审官员,除了和案子没有利害关系外,还要有过硬的个人素质,尤其是司法素质。李奕畴挑中的霍邱失踪案的重审法官,凤阳府通判高廷瑶,就是一个司法素质过硬的中层官员。高廷瑶,贵州贵筑县人,也就是今天的贵州贵阳人。他没有进士功名,而是通过参加举人大挑获得官员资格,进入仕途的。清朝在参加三次会试不中的举人中间,挑选优秀分子当官,每六年举办一次,称为“大挑”。高廷瑶参加大挑,被评为第一等,授予通判。他在安徽历任庐州通判、凤阳通判。在多年的司法判案中,高廷瑶办事认真,公正严明。他对司法始终抱有敬畏之心,认为每个人都不能保证自己办的每件案子没有失误,他说:“办事谁能无过,然决不可讳过;如有误即为更正,自不致别生枝节;倘饰过文非,使人民含冤终身莫白,自问此心何呼?”这应该是每个司法官员都有的基本认识,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不知不觉就抛弃了这样的认识。也许,正是高廷瑶坚持这样的认识,李奕畴才看中了他,指定由他来重审霍邱失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