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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完结

我们会对清朝的司法实践有一个具体生动的了解。

第一回 无谎不成状

同治十三年(1874年)八月初一,是广东省罗定州照例“放告”的日子。所谓的放告,就是接受老百姓告状的意思。过去老百姓不是每天都能去衙门告状的。首先,老百姓告状多不是好事情,而是“健讼”,是民风刁悍的表现。基层官衙追求的是地方上平安无事,最好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所以基层官员看到老百姓来告状就皱眉头,心里就不高兴。其次,基层的官员,知县、知州等人事情很多,实在是太忙了,天天满负荷工作,如果每天都允许老百姓告状,知县、知州等人就必须在衙门里坐着,就干不了其他事情了。所以,主要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明清时期的基层政府都规定,官员只有在固定的几个日子才接受老百姓告状。过年过节的时候不能告状,农忙的时候不能告状,农闲的时候也不是天天能告状,只有在逢五逢十或者逢三、六、九的几个日子才能告状。这几天,就是衙门“放告”的日子。所以,每到基层衙门“放告”的日子,老百姓都集中到衙门口,等着递状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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