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抓住了一个嫌疑人,就认为他是有罪的。官府所要做的,就是让他(她)承认自己有罪。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的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人证、物证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虽然也有一定作用,但和嫌疑人的口供相比,作用要小得多。
同时,清朝政治道德色彩浓重,讲究德治,实行德政,追求“以德服人”。罪犯虽然有错,但也不能仅凭冷冰冰的证据就证明他们杀人,就把他们推上断头台。清朝司法追求的是罪犯自身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如实招供,这样,之后的司法判决才能服人。
综上所述,口供在清朝司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州县官员在侦破过程中,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套取嫌疑犯的口供上;上级官员在判决和审核的过程中,最看重的也是嫌疑犯的供状。对此,当官多年的杜凤治很有经验。他说:“公门事有一定规例,犯不认供,不能报解;即招解矣,臬台过堂,一经翻供,又须发回另讯。”意思是,只要犯人不招供,案子就不能上报;即便是犯人在基层官府招供了,到了省里复核的时候翻供,案子还是得发回基层衙门重审。所以,怎么让犯人招供而且不翻供,把案子做成铁案,是考验州县官员的一道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