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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完结

第二,杜凤治说案发的源头是梁宽大清早去田里劳作,而被害人谭氏在家睡懒觉,导致谭氏和婆婆发生冲突。!零+点/看_书~ `已+发*布!醉,歆¨漳/结-杜凤治这么写是想把案件的责任往谭氏身上引,意在证明被害人也是有过错的。而且,看语进一步把谭氏描绘成出言顶撞婆婆、撒泼啼哭的泼妇形象,让读者对谭氏产生不了一点儿好感,同时为双方进一步发生冲突埋下了伏笔。

杜凤治是继续朝着“可矜”和“缓决”的方向努力,想给梁宽留活路。

第三,梁宽杀死谭氏的过程,被杜凤治描述成了双方扭打互殴,目的是想刻意隐瞒梁宽故意杀人的真相。梁宽先是训斥谭氏,谭氏回骂,梁宽殴打谭氏,谭氏跑了出去;梁宽拿刀追出去,谭氏受伤后扑过来,两人扭打在一起。这表明梁宽杀妻是谭氏不服管教引起的,而且双方有打斗。这就降低了梁宽的主观故意,突出了客观因素。就连描述的伤情,杜凤治用的也是“划伤”“带伤”等比较缓和的词,受伤的部位是“右眉”及“左右腮颊”,而非致命部位。\小_说+C?M,S, ?耕?芯\醉~全¨这是继续替梁宽开脱。

第四,在两人扭打过程中,婆婆梁陈氏与谭家的谭亚交十难道会一直无动于衷,看着事态一步步恶化?死者谭氏的堂兄谭观锦,又是一个什么角色?

奇怪的是,梁宽和证人梁陈氏、谭亚交十的供词,在关键情节的叙述上完全一致,甚至梁宽用刀砍伤谭氏的先后顺序、具体部位等细节,几个人都交代得丝毫不差。更奇怪的是,并不在场的谭观锦,竟然也有同样的供词。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把案情制造成杜凤治所希望的那样。

最后,被梁宽诬陷的赖正义,则完完全全在看语中消失了。显然,杜凤治把梁宽诬陷赖正义的事情刻意隐去了。梁宽打死也不认罪的情况也被隐去了,换成了梁宽投案自首、供认不讳。这样写的目的何在,想必大家都很清楚了。

总之,一起杀妻诬陷的案件在官方的初审公文中变成了殴伤致死的案件。杜凤治这么写,是为了兑现他对梁宽的承诺。,2¢c+y+x*s′w¨.′c?o`m~那么,这样的公文能得到上司的认可吗?梁宽杀妻案,能被杜凤治顺利地偷换案情吗?

第四回 如此“依法办案”

嫌犯梁宽打死也不认罪,知州杜凤治为了获得梁宽的认罪口供,和他做了一笔交易,答应只要梁宽认罪,就承诺不判他死刑。最终,梁宽交代了杀害妻子的来龙去脉。杜凤治判处梁宽绞监候,并写了一道与事实差别极大的看语,把梁宽蓄谋杀妻硬生生写成了夫妻斗殴,梁宽将妻子殴打致死。那么,上司能认可杜凤治的初审案卷吗?这件违背事实、漏洞百出的案卷,会不会出问题呢?

明清的司法制度相对比较完善,有严格的审判、复核和纠察环节。清朝的命案,州县衙门负责侦破和审判,为初审,是最低的审级。初审后,案子要转给府、道复审。知府和道台要梳理案子的来龙去脉,判断州县初审是否恰当。在这个过程中,复审官员有必要过问所有相关人等和相关证据。复审通过后再递交省里,由按察使大人再次复审,最后由巡抚判断初审和复审是否得当。省级觉得从侦破到判决都没有问题了,就上报京城,由刑部终审。如果是死刑判决,往往需要组织三法司会审。这么多道关卡都通过了,判决才能最终生效。所以,杜凤治那份问题多多的案卷,还面临着多重考验。

在复杂的司法环节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依法办案”。法官审案,必须要亲临现场,仔细勘验,必须要有证据,最重要的是要有犯人的口供。这一点,杜凤治费了好大的力气,勉勉强强算是做到了。法官宣判,必须要严格“依法判决”。犯人的刑罚必须要和他的罪行严密相符,法官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妥当。但是,现实永远要比法律条文复杂得多,社会的变化也不是立法者所能预测的。所以,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所有实际情况。同时,清朝的法律规定非常复杂,既有原则性的《大清律例》,又有诸多的例、圣旨和可以引用的判例。要做到判决和条文严丝合缝,必须进行文字工作。

清朝官员的做法是,根据法律条例来倒推,“人为制作”案情。在公文写作的时候,把案情制造成符合法律条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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