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宽杀妻案最后送到了刑部。~嗖-搜\晓¢税.枉* ,埂¨欣`醉*筷*按照惯例,三法司对命案进行会审,最后由刑部尚书主持上报最终判决。刑部只是对地方官员报告上来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衡量,他们在意的是罪犯是否“罪刑相符”,而不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他们做的依然是一个“书面审”——审核文字,实际上是走过场。刑部经手梁宽杀妻案后,转由三法司会审。
三法司会审梁宽杀妻案后上报的题本,现在还安静地躺在档案馆里。这份清朝司法文书的名字叫《题为罗定州人梁宽致伤伊妻谭氏身死议绞监候事》,时间是光绪二年(1876年)十月初四,题报官员是刑部尚书崇实。这份文书就是梁宽杀妻案的最终结论。
结论开头就说“据广东巡抚张兆栋疏称”,然后全文照抄了张兆栋的内容。刑部尚书崇实等人接着加了一段话:“应如该抚所题:依照夫殴妻至死的法律规定,应该判梁宽绞监候。事犯在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恩诏以前,系在准免之列,应予援免。_k!a!n`s,h_u+a?p.p?.¨n`e?t?后再有犯,加一等治罪。”也就是说,朝廷的处理意见是释放梁宽,而对梁宽杀妻的唯一惩罚是大而空的“后再有犯,加一等治罪”。
光绪皇帝对这道题本的朱批意见我们已经看不到了。清朝中期以后把题本当作例行公事,几乎没有不准的。所以,光绪皇帝极有可能朱批批准了。况且,题本照抄了张兆栋的案情介绍,也就是基本照抄了杜凤治的看语内容。光绪皇帝只读这些文字,完全可能误以为梁宽是在和谭氏打斗过程中,将谭氏砍伤,导致谭氏死亡,事后梁宽投案自首,供认不讳。梁宽并不是穷凶极恶之人,根据大赦恩诏赦免完全没有问题。
梁宽杀妻案的一大特殊之处就在于,此案的官方文书不仅保存完好,而且杜凤治的日记也记载了案子的真相,记载了初审的详细过程。杜凤治在日记中大发感慨,他说:“梁宽杀妻罪不至死,况现逢恩诏,更可释回,而其妻之冤,将何处伸乎!”可是他也不想想,遇害者谭氏冤死,凶手逍遥法外,还不是他杜凤治造成的?他迫于破案压力,和梁宽进行幕后交易,而他的上司们不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作风,导致谎言不断得到确认,最终一桩恶性杀妻案被粉饰成可以赦免的伤害案。/鸿′特¢晓\说,网? ′首/发?
杜凤治在日记中还记载,当初怂恿弟弟梁宽杀人的梁求,一直被关在罗定州大牢里,最后得了重病。狱卒多次报告杜凤治说,梁求的病越来越重,他恳求出狱去治病。杜凤治恨梁求怂恿杀人,下定决心要把他整死在大牢里。所以,杜凤治一再拒绝他的治病请求。次年六月十九日,杜凤治记载:“鼓楼看役禀报:梁求病死。”杜凤治把这看作是“天意”,是上天的裁判,他认为也算是给冤死的谭氏报仇了。一个司法官员,不能主持正义,反而把司法公正寄托在虚无缥缈的“天意”上,这难道不是莫大的讽刺吗?
在杜凤治的日记里,梁宽杀妻案画上了句号。但是,如果清朝司法体系继续如此“依法办案”,梁宽杀妻案之类的冤案永远不会结束。
第六案 三牌楼案:『一案两说』疑云
这是发生在清朝光绪年间的三牌楼案。此案案情曲折,轰动一时,被很多人认为是『晚清四大奇案』之一。三个无辜的草民,莫名其妙地被认定为杀人凶手,其中两人被『就地正法、枭首示众』。后来,真凶现身,案件被重新提起。
第一回 迅速结案
光绪七年(1881年)闰七月,江苏省江宁,也就是现在南京的保甲局破获了一起盗窃案,抓到一名叫李大凤的盗贼。这个李大凤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不仅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还招供了许多同伙的罪行。其中,李大凤就供出,四年前,也就是光绪三年(1877年)年底,他表弟朱彪失踪了,后来他从盗匪圈里得到消息说,朱彪被两个小混混周五、沈鲍洪合谋杀死在了江宁。
官府得到信息后,迅速缉拿了周五、沈鲍洪两个人。稍微一审讯、一用刑,这两个人就承认了杀人的事实。他们俩供述,光绪三年十二月初九的夜晚,两人在江宁府上元县一个叫三牌楼的竹园旁,将朱彪用刀砍死,然后弃尸潜逃。周五、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