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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书院 > 世界远古之谜 > 第44章完结

第44章完结

一个人,市长或地方长宜须付银子一明那(计量单位)给死者亲属。”

有人指出,即使以现代人的视角观之,《汉谟拉比法典》在很多地方依然是仁慈宽厚和有人情味的。例如关于领养别人孩子的法律说:“如果某人领养了一个婴儿,并将他养大,孩子的生身父母不得将其领回。”如果考虑当时的社会情况,一条关于离婚的法律也表现出了立法人极富有同情心:“如果一位贵族因为妻子未能生养而要休妻,应该先偿还她嫁夫时所付出的全部代价,并将她从娘家带来的所有嫁妆全部归还。”还有关于遗弃的法律:“如果丈夫远行,行前没有留下足够的养家费用,妻子可以入另一男子之门而不受谴责。”仅此一条,无疑会使得“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的悲剧大为减少。

也有人从立法的角度对这部法典大为推崇,认为这部公开的成文法体现了崇高的正义精神和伦理精神。法典规定,倘若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执法者只能给予“鞭六十”的刑事处罚,而不能按照“居高位的人”的意愿或执法者的意愿去临时制定处罚标准,随心所欲地将“违法者”鞭笞六十以上,或披枷戴锁投入监狱,或将人痛殴致残,或发配从军,或列入黑名单,或杀头腰斩,或凌迟处死,或灭人九族;同样也不允许鞭六十以下,或者无罪开释。法典还施行同态复仇法,即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根据规定,“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此外,法典不鼓励“告奸法”。它的一、三、五条规定:“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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