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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治国新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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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定官制
努尔哈赤建立的后金,作为国家政权,尚处在草创阶段。?零,点′看*书` ·哽*鑫~最*全`迁都到辽阳、沈阳后,尽管逐渐有些充实,还显得粗糙。这集中反映到官制上是很不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行政机构,仅以八旗军制来行使国家职能。它规定:固山额真为每旗的总管大臣,总理全旗军政;设二名梅勒额真为佐管大臣,协助总管大臣管理旗务。天命元年(1616年)前,特设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后来他们执掌国家政权,是后金统治集团的核心人物,有的以旗总管大臣或佐管大臣兼任。其中议政五大臣参与决策机要大事,理事十大臣分别管理各项庶务。国人有诉讼,先由理事大臣听审决断,然后报给议政大臣复审,再上报诸贝勒,经过众议定案。必要时,令诉讼者面见努尔哈赤,详加审问,明核是非。努尔哈赤本人每五天接见诸贝勒大臣,听取汇报,发出训谕、指令等。天命五年(1620年),努尔哈赤袭用明朝军职名称,设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等,它们不是行政机构的官职,而是被当作爵位按军功大小加授的。¨丸\夲+鰰\颤¨ ·芜\错¢内·容^总兵官为第一等,内又分三等,以下直至游击,每一等级都又分三等。而牛录额真都改为备御,下设四员千总。
努尔哈赤的这套设置是十分简陋的。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八旗制度基本上是一个军事制度,用它来代替国家行政机构,以军职的八旗旗主兼管行政事务和组织社会生活,这多少带有军事管制的味道。第二,民族压迫的特色尤其明显。从上层统治集团到下边任职掌实权的军官,几乎都是满族人,从而排斥了大多数汉官参与政权。这在汉人占绝对优势的辽沈地区是不可能行之持久的。第三,它实行八和硕贝勒即八旗旗主“共议国政”福格:《听雨丛谈》,卷1,19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凡军政大事皆由集体裁决,含有原始军事民主制的残余。显然,这与日益发展的君权独揽是不相适应的。进入辽沈地区以后,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高度发达,因此,努尔哈赤设置的国家机构就显得相形见绌,落后于时代,如不改弦易辙,势必出现很大的矛盾,阻碍后金的发展。
清太宗即位之初,先对初创的后金国体制作了些必要的修补,然后逐步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微,趣,暁/税_旺~ ¢追?罪~芯,蟑¨截!天命十一年(1926年)九月,太宗召集诸贝勒共同议定:每旗仍各设一名总管大臣,称为总管旗务八大臣,参与国政,与诸贝勒并坐共议。出猎、行军各领本旗兵士行动,本旗的一切事物皆听调遣、指挥。以前,只有兼任议政大臣的固山额真才能参与国事,现在则扩大了范围,凡八旗旗主(即固山额真)都有权参加。又每旗仍设二名佐管大臣,共十六大臣,协助管理本旗事务,并负责刑法。他们可以不出兵驻防。除此,每旗还设二名调遣大臣,共十六大臣。他们的职责是,出兵驻防,随时听从调遣,还对其所属的刑律负有审理之责。太宗设十六大臣及第一次任命的官员详见下表(据《东华录》天命十一年九月制)。
不难看出,太宗对国家机构尚未作大的变动,只是又增加了执政人员,把一部分新人吸收到上层统治的核心,扩大了政权的基础。所任命的大臣仍没有汉人参加。但是,太宗是个倾心于汉族文化的人,他非常注意、十分重视学习汉族的政治经验。在对国家机构进行大改革时,要求他的诸贝勒大臣“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高鸿中陈刑部事宜奏”。,仿照明政府制度,设置国家各级机构。天聪三年(1629年)四月,太宗设文馆,命儒臣分两班:
职称
旗别总管旗务八大臣佐管旗务十六大臣调遣十六大臣正黄纳穆泰(扬古利之弟)拜音图(巴雅喇之子)楞额哩(扬古利之弟)巴布泰(太祖第九子)霸奇兰镶黄达尔汉(额驸)伊逊(费英东之弟音达胡齐之子)达珠瑚多诺依杨善(费英东弟英达胡齐之子)正红和硕图(额驸、何和里之子)布尔吉(守辽阳大臣觉罗铎弼之子)叶克舒汤古岱(太祖第四子)察哈喇镶红博尔晋(侍卫)武善绰和诺哈哈纳叶臣正蓝托博辉(龙敦之子)屯布噜(宝实长子康嘉之子)萨壁翰昂阿喇觉罗色勒(礼敦三世孙)镶蓝固三泰(额驸)舒赛康喀赍穆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