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点,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_如\文+徃¢ /追\蕞,鑫?璋!劫\
“仁”是儒家倡导的思想,与法家思想是相对立的。商鞅反对一切有违法令的“滥仁”,也就是法外施恩。“法”自从确立之刻起,就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执法都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正如《赏刑》所云:“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这与商鞅“法以爱民”的立法思想形成了两个极端,只有将两者放在同一高度,才能保证法治的公平公正,而对社会的作用也是显著的,“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这一司法原则,突破了战国时代王道仁政为主流的界限,切实地维护了法律对待所有人包括权贵阶层在内的公正公平原则。这样的思想,这样的执行力度在其两千年后的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第六点,“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_兰¨兰.蚊.血. !冕~费?悦!渎!《赏刑》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第七点,“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0~0-晓¢说,惘- !已?发+布`罪\鑫.彰,劫^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中:“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故,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而这样的法律普及思想,其出发点不正是爱民吗?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中说:“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
秦朝是中国从野蛮步入文明时期的缓冲期,最伟大的创造就是秦法。秦法是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愈演愈烈的战争频繁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秦朝从帝国建立到秦始皇驾崩的十二年间,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以战时法制状态来治理常时,势必会给这个年轻却又无比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