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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书院 > 假如这不是先秦 > 第42章完结

第42章完结

大的朝代带来危机。

秦法的制定是在秦统一六国之前,而且是仅在秦国境内推行的法律,而不是面向统一之后的秦国的。六国是以“礼”为法的制度,而法家相信“性恶论”,认为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方法预防和消除犯罪,也就是说,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于民束缚太紧。物极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而受法拘,这无疑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荀子在其《议兵》中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祝,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加之始皇帝统一后,重修秦律,并在日后不断地补充,秦律更加复杂,连解说法律的官员都不知道秦有多少法,何况一般百姓呢!

再加上秦推行的“使黔首有其田”,正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制。此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缺乏整体的调控作用,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民不但没有得到私有土地,由于其身处弱势地位,他们的原有土地在强势的地主阶级的挤压下,进一步失去土地,从而使人民处于一种窘迫的生活状态,甚至已经触及了生存的底线,《秦律通论》中描述“穿牛马之衣,吃犬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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