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史学中的朴素进化观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s·h`u*w-u-k+a*n¢.`c?o?m!但梁启超之言历史进化和历史真象,并
未超出他的老师康有为所谓据乱、升平、太平与世渐之说,即局限于庸俗进化论的范围。
关于历史撰述的范围,梁启超说:“历史〔撰述〕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也。”作者
认为,任何事物都有进化的现象,都“属于历史之范围”,但通常历史撰述所记常限于
人类,这是因为:“人也者,进化之极则也,其变化千形万状而不穷者也。”指出了人
类进化在“凡百事物”进化中是最为复杂的特点。这样,梁启超就注意到历史研究有
“广义”、“狭义”之分:“言历史之广义,则非包万有而并载之不能完成;至语其狭
义,则惟以人类为之界。”这种划分,在理论上是重要的。梁启超进而又指出:就“狭
义”的历史来说,也不是都可以写入历史撰述的。\w!z~s+b,o.o*k*.^c¢o_m/他认为:“欲求进化之迹,必于人
群”,“人类进化云者,一群之进也,非一人之进也”。因此,“历史〔撰述〕所最当
注意者,惟人群之事,苟其事不关系人群者,虽奇言异行,而必不足入历史〔撰述〕之
范围也。”从中国史学之历史观的发展来看,从尊天命到重人事,是一大进步;从重视
个人的作用到重视人群的作用,是又一大进步。但梁启超强调“人群进化之现象”,并
没看重“人群”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分配关系对于这种“进化”的作用,这是他的局限
性。
关于历史哲学和史学的社会作用。梁启超认为,历史研究的目的,是要寻求一种理
性的认识;但是这种理性认识的获得则必须是“客体”和“主体”的结合;而只有获得
了这种理性认识,史学才具有了它应有的社会作用。+微¢趣`小¨税?枉¨ \追,最*歆+蟑¨結+他指出:“历史〔撰述〕者,叙述
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
所谓“公理公例”,就是下面他说的历史哲学。梁启超认为,史学是由“客体”和
“主体”结合而成的。所谓客体,“则过去、现在之事实是也”;所谓主体,“则作史、
读史者心识中所怀之哲理是也”。他进而阐述说:“有客观而无主观,则其史有魄无魂,
谓之非史焉可也(偏于主观而略于客观者,则虽有佳书亦不过为一家言,不得谓之为
史)。是故善为史者,必研究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其公理公例之所在,于是有所谓历
史哲学者出焉。历史〔撰述〕与历史哲学虽殊科,要之,苟无哲学之理想者,必不能为
良史,有断然矣。”梁启超从历史研究和撰述之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着眼,提出历史哲学
是为良史的前提,这在史学理论的发展和建设上有重要的意义。他认为,历史哲学之所
以重要,还在于它对从认识“局部之史”到认识“全体之史”、从认识史学本身到认识
“史学与他学之关系”,是必不可少的。而尤为重要的是,还在于它的社会作用,即:
“所以必求其公理公例者,非欲以为理论之美观而已,将以施诸实用焉。历史〔撰述〕
者,以过去之进化导未来之进化者也。吾辈食今日文化之福,是为对于古人已得之权利,
而继续此文明、增长此文明、孳殖此文明,又对于后人而不可不尽之义务也。而史家所